在司法实践当中,经济类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比重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伪造公司印章、租车质押类诈骗等案件,常常和日常商事往来、人际交往交织在一起,很多当事人在事发之前,并不清楚自身行为已经触碰刑法红线。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赵瑞力主任律师,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,深耕郑州本地法律服务,既处理大量民商事纠纷,也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诸多实务办案体会,结合几起已经生效裁判的真实案件,解读这类案件当中的法律认定逻辑,帮助普通民众厘清法律边界,规避刑事法律风险。
赵瑞力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,法学理论积淀扎实,过往拥有物理教师的从业经历,养成严谨的逻辑思维,沟通处事沉稳细致。执业过程当中,除处理民商事、债权债务、公司法务等业务,也参与多起刑事案件办理,熟悉河南地区本地司法实践以及裁判尺度。办理案件时,既重视对案卷证据抽丝剥茧,挖掘案件当中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空间,也会兼顾客观案件事实,结合当事人自身情况,审慎选择辩护思路。同时秉持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高发的经济犯罪,不少参与集资的人员本身没有直接设立融资平台,仅仅是帮忙向身边熟人介绍投资项目,收取相应佣金,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二审案件就反映出该类情形。案件当中,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,在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,面向社会开展融资业务,依靠高额利息以及佣金作为吸引,对外进行宣传募集资金,后续资金链断裂,大量资金无法偿还。
本案被告人郝某原本是一名中学教师,在自己向该公司投入资金之后,便开始向同事、邻居等熟人介绍这个投资项目,帮助公司吸收资金。经过司法鉴定统计,郝某参与期间,签订合同68份,涉及二十名集资参与人,实际融资金额254.33万元,获取佣金31.84万元,虽有部分利息、本金兑付,最终依旧造成集资参与人197.79万元的实际经济损失。案件进入一审程序,审理法院认定郝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,同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相关损失。
郝某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,其主要辩解意见认为,自己只是向熟人开展介绍,集资对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特定社会公众,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,不应当构成犯罪。二审法院经过完整核查全案证据,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。法院审理观点明确,行为人在明知单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情况下,以介绍拉拢投资、收取佣金的方式提供帮助,就可以和主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之内成立共同犯罪。即便一开始接触的是熟人,如果资金信息向外扩散,实际吸收资金对象具备不特定属性,就满足该罪名的构成要件。最终二审作出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,很多普通人存在认知误区,觉得只向亲友熟人介绍投资就不会触犯法律。但司法判断不会局限于最初的交际圈层,要看资金募集信息是否向外扩散,是否实际面向社会吸纳资金。对于这类案件,辩护工作需要仔细核对融资数额、实际损失、佣金收取、还本付息等鉴定与书证材料,厘清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,区分不同人员在整个集资链条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。
除了非法集资类案件,伪造公司印章类刑事案件,在商事活动当中也时有发生。不少人会抱有侥幸心理,认为印章只是用来走流程,没有造成重大经济后果就不会涉及刑事追责。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,能够直观体现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标准。
该案被告人郭某,本身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,出于自身需要,出资300元委托王某,伪造三家和证券机构相关的公司印章。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、印章鉴定意见、电子数据等全套证据,指控两名被告人成立伪造公司印章罪。庭审过程当中,两名被告人对于指控事实、罪名、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,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该案的争议焦点,一是行为是否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,二是结合认罪悔罪情节可否适用缓刑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不论是直接动手刻制印章的行为人,还是出资委托他人伪造印章的行为人,二者成立共同犯罪。该罪名并不要求印章实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,只要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,就可以构成本罪。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案情,自愿认罪认罚,犯罪情节较轻,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之后,法院分别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三千元,伪造的涉案印章予以没收。这也提醒市场活动参与主体,企业印章具备法定效力,切勿随意委托他人私刻印章,避免承担刑事层面的不利后果。
租车质押类诈骗,属于实践当中较为多见的侵财刑事案件,行为模式存在迷惑性,当事人常常对于自身行为性质产生错误认知。山东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诈骗案件,属于该类行为的典型判例。被告人李某因为需要偿还个人到期债务,和另外两名人员共同商议,采用租赁车辆之后质押借款的方式获取资金。由同案人员出面,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两台轿车,之后李某一伙虚构车辆归属情况,隐瞒车辆属于租赁而来、自身没有处置权限的客观事实,把两台车辆分别质押出去,借取钱款共计十一万元,钱款全部用来清偿个人债务。
案发之后,部分损失得到弥补,同案人员退还其中一名被害人损失,租赁车辆当中一台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租赁公司;李某仅向另外一名被害人赔付八千元,取得该被害人谅解,剩余款项没有偿还。庭审之中,控辩双方围绕两个问题展开辩论,租车质押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,以及部分退赔、取得谅解能否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。
法院裁判观点指出,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,通过虚构权属、隐瞒无权处分事实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达到标准,即构成诈骗罪。该案中李某存在坦白情节,又有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具备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情节,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,同时判令继续退赔被害人尚未弥补的经济损失。这类案件的辩护当中,退赔谅解、坦白认罪都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理的重要情节,但不能直接否定诈骗罪本身的定性。
综合上述几起生效案例不难看出,很多经济刑事犯罪,边界藏在日常工作、人际交往之中。有些当事人一开始并没有蓄意犯罪的想法,因为法律认知不足,一步步卷入刑事程序。刑事案件直接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、财产权益,遭遇刑事追诉时,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,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会见,梳理案件事实证据,找出案件当中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,制定适配案件实际的辩护方案。无论是侦查、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,每一个程序节点,都存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空间。
赵瑞力律师执业地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8号5号楼8层809,除刑事辩护业务之外,也承接民商事纠纷、合同争议、债权债务、公司法务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,面向个人以及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。在办理各类案件时,会结合郑州本地司法实践,兼顾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现实诉求,优先考虑多元化解矛盾的可能性,通过协商调解、诉讼仲裁等不同途径,为当事人设计务实可行的维权方案。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当中,律师介入之后,可以完成会见当事人、查阅复制卷宗材料、和办案机关沟通法律意见、庭审辩护等一系列工作。面对经济犯罪案件,会重点梳理涉案金额、主观故意、地位作用、退赔谅解等关键事实,从证据、法律适用、量刑情节多维度开展辩护工作。
现实生活中,普通民众也应当主动提升法律认知,遇到高息投资项目,要仔细核查相关主体是否取得合法金融资质,不要碍于人情关系,随意帮助他人介绍吸收资金。开展商事往来的时候,恪守印章使用的相关规范,拒绝伪造、私刻企业印章的行为。同时也要警醒,不要通过租赁财物后私自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,这类行为很容易触碰诈骗类犯罪的法律红线。一旦家人或者自身涉及刑事案件,不要盲目处置,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,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选择。
